司法人事管理的去行政化-凯发娱乐
2026年02月09日
三、司法人事
管理的去
化
司法人事管理的去行政化,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主要体现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和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即对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员额制配置和分类性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1)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并建立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2)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3)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1]2014 年2 月,《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出台,规定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市中院法官员额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 ,各区法院此项比例为65% 。 2014 年6 月,《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法官员额制实施方案,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3% 、 52% 和15% ,强调在3—5 年的过渡期内逐步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014 年11 月,《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强调5 年内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9% 、 46% 和15% ,较之《上海方案》法官员额的比例有所提高。[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