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与意义-凯发娱乐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书从国家治理这一宏观视野展开研究,以整体主义方法论代替个体主义方法论,以原理性研究克服对策式研究的局限性,这将拓宽司法能力研究路径和深化司法能力研究内容。司法能力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法学领域对其研究方兴未艾,尤其系统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十分缺乏,其研究风格对策化、研究方法个体主义难以突破司法本身内在视角的局限,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事物的原貌,但缺少纵向性的历史展现,也难以形成普遍性结论。本书从国家治理变迁视角对司法能力展开深层次研究,将政治学、知识社会学、新经济社会学等理论与法理学、司法原理等法学理论结合起来研究,较为全面地建构司法能力的理论体系,深层次地揭示司法能力的发展规律,在提出新命题的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这种研究既存在历史的纬度,又存在现实的维度,能够深层次地揭示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使得司法能力研究走向系统化、原理化和创新化之路。(https://www.daowen.com)

本书的研究有助于法律实务界深化对司法能力及其建构机理的理论认识,为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力建构提供反思性资源和前瞻性智识支持。司法能力系统性研究的缺乏,使得法律实务界对它的认识、掌握和运用程度不高,甚至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短期措施应对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也预示着国家治理能力在司法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现,司法能力建构也必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展开而走向新篇章。而当前司法能力建构实践难以摆脱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张力之困惑:一方面,若不顾及现实中国语境,一味迎合经典法学理论需要,进行符合所谓“法治成熟状况下的司法形态” 的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力建构,便难以摆脱“自摆乌龙”的困境;另一方面,面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追求,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力建构又应当超脱当前的 “本土资源” 而进行前瞻性设计,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前景下的司法制度设计提供智识支持。因此,本书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改革和司法能力建构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智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