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的制度约束与导向-凯发娱乐
2026年02月09日
二、司法能力的制度约束与导向
制度具有约束功能,是一种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制度上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2]。正确实施法律是一项重要司法能力,民法、刑法、法等实体法规则规定了司法适用依据的基本范围与边界,一般情况下法官是不能逾越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都要坚持这样的制度前提。程序法律制度为司法运行规定了时空、步骤和方法限制,司法主体只能在程序法限制的范围内发挥司法能力,如美国上级审查采用合议制且上下级法院采用遵循先例原则,这一制度安排可以防止个别法官异常的或过于有野心的判决对司法机关造成巨大伤害。[43]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才能为法庭采信,否则即便有助于发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定,“用棍子打死的兔子不是兔子,只有用老王专卖店出售的标准套子套住的兔子才是兔子”[44]。同时,制度也具有导向功能,法律制度规定着“可为”、“当为”、“禁为”等行为模式,规定着司法主体的行为方式和选择方向,指引着司法能力在一定轨道上行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