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凯发娱乐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历史上,“治理”一词流传久远。春秋战国时期,“治理”一词便已出现,《荀子》中便有记载:“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1]《史记》(卷一)中也提到:“言遍告天子治理之言也。”[2]在中国语境中,“治理”一词既有宏观上的治国理政之义[3],又有微观上的整治处置之义[4]

在西方语境中,“治理”一词更多运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层面,强调国家、市场、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协商、谈判、合作等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如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国家将责任转移给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5]如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意味着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管理过程中。[6](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局限于西方治理理论中的“治理”概念,“治理”则蕴含现代意味,那么“治理现代化”概念难免有同义反复之嫌。因此,本书倾向于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将“治理”界定为:公共权力主体按照既定的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管理和控制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7]“国家治理”概念也从宽泛意义上界定为:国家遵循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领域进行计划、组织、规范、协调和控制的活动过程。[8]“国家治理”概念将治理的视界主要限制在主权国家范围内具有全局性的公共领域,尽管也会涉及国际或区域层面,但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以全局为重。

继党的十八大后党和国家提出“法治中国”新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命题,而司法能力作为国家法律实施能力的核心,必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也关乎法治中国的真正实现。司法能力、司法制度作为人类回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一种基本策略,不仅具有内在的生成机理,而且必须嵌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情境之中,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紧密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