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强嵌入性-凯发娱乐
2026年02月09日
一、司法能力强嵌入性
在古代社会,司法能力深深嵌入于君主专制主义官僚政治中。这种专制主义官僚政治以皇帝为核心,皇帝是国家的化身,是一切权力的来源。皇帝牢牢控制着司法权,这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握有一切案件的终审权,如关于官僚、贵族案件的“上请”制度,再如“奏闻取旨”、“复奏”等程序制度。第二,皇权以、军事甚至内廷机构来制约、控制司法机构[96], 目的是为了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行使职权”[97]。地方官都是朝廷命官,司法审判只是地方官诸多行政管理职责之一。第三,皇帝直接操作司法审判权,如果皇帝对某些重大案件重视,可以亲自断狱,“诏狱”、“御笔断罪”便常常出现。司法官员只是一没有职业特性的普通官僚,受皇帝任命,对皇帝尽忠职守,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皇帝 “家天下” 秩序和专制主义官僚统治。于是法庭成为皇权机器的基本构件,司法行为都必须以皇权意志为依归,与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政治目的保持高度统一,司法权力与司法能力都深深嵌入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中,例如明清时期会审制度的不断完善[98],新的证据收集方法不断地涌现[99],这些说明了司法的事实认定能力有所增强,但随着专制主义的强化,需要对挑战皇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严酷镇压,厂卫司法、文字狱等非常规司法现象便出现了,司法证据的主观性加强、客观性减弱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