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现状-凯发娱乐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术界也缺乏对司法能力本身的基础性研究,往往在司法案例、司法制度、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中间接涉及司法能力问题,主要是针对法官具体司法能力展开的研究。john w.wesley 在scientific evidence and the question of judicial capacity (1984)一文中将司法能力与科学证据联系起来,提出的解决措施是扩展现有司法程序和审前程序。[9]gregory f.intoccia在reassessing judicial capacity to resolve complex questions of social policy (2002)一文中认为,传统法学文献着重研究在解决复杂社会政策问题上司法能力的限度,而司法在解决复杂社会政策问题上有足够的适应性与能力。[10]andrew b.coan在judicial capacity and the substance of constitutional law (2012)一文中认为,司法能力应是宪法理论的研究主题。[11]国外文献较多涉及法官的思维、法官的行为、法官的语言等具体司法能力的研究。美国联邦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一书基于其27年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官的司法经验,从比较法视角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思维模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他认为,法官并非圣人,其行为亦受个人欲望驱动而追求权力、名誉、收入等善品,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影响应然的司法能力。[12]美国学者劳伦斯·m.索兰的《法官语言》一书将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言学理论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13]美国学者彼得·古德里奇在《法律话语》一书中认为,法律语言是权力的语言,是表达支配力和实施支配力的工具,是对意义控制的追求。

国内学术界关于司法能力的研究主要涉及司法能力的概念界定、构成要素、司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主要路径等方面的研究,其研究重心落脚在司法能力建设上,总体上呈现出以司法能力建设方案架构代替司法能力本身及其原理研究的现象。关于司法能力概念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从描述性的角度来看,司法能力可以视为社会治理结构中法院的位置、功能和运用的法律程序等技术,尤其是关系到怎样更好地发挥司法功能的问题”。[14]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能力是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完成国家及法律所赋予的司法任务的能力和本领。”[15] 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主体通过司法权的运行,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进而实现司法功能的本领和水平。”[16] 关于司法能力的构成要素,有的学者把司法能力分为司法管理能力、司法保障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三个方面。[17]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能力包括司法道德、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等。[18]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能力包括裁判纠纷的能力和保障法院独立裁判纠纷的能力两个方面。[19]关于司法能力建设路径,有的学者从宏观视野出发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环境和从微观操作出发加强法官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培训等。[20]有的学者认为,应从确立科学的司法发展观、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深化法院改革和管理创新、增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四个方面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21]有的学者认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重点是培养法官平衡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等悖论关系的能力。[22](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关于司法能力的对策式研究、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国家治理变迁视角对司法能力展开深层次研究,将创新司法能力研究路径,符合司法能力研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