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的社会规范适用-凯发娱乐

五、司法能力的社会规范适用

在司法领域,除了国家法作为正式法源之外,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等社会规范作为非正式法源也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产生法律与多元社会规范之间的互补、替代和博弈关系。例如,在乡村司法中,法律权威往往受到民间规范的冲击,如民间注重长期交往的“互惠原则”,往往不重视一揽子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平衡,对村委会组织来说 “息讼” 远比依法办事重要。从国家主义视角来看,这些社会规范不是法,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法人类学法律多元视角来看,这些社会规范是法,是与国家法并存的法的重要部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遇到国家法与社会规范冲突时,一味地拒斥社会规范往往解决不了具体社会情境下的社会纠纷,直接适用社会规范又违背当前司法制度要求,这种两难困境是对法官能力和素质的严峻考验。 国家法与多元社会规范冲突如何融合?如何将多元社会规范引入司法裁判?其中的司法策略与方法选择是个案法官所不能回避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