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土杜会综合治理体制设计与司法能力整体性需求-凯发娱乐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法院并非一个单纯的裁判机关,而是深深地嵌入在国家政治结构中,成为我国政治构造和社会管治的有机组成部分,整个司法的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审判过程、社会评价等都与政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3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各个历史阶段,司法都要为政治中心工作服务,为大局服务。改革开放之前,法院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其作为政治治理工具而依附于党政机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司法主要目标被定位为 “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实质上这也是为执政党政治统治的绩效合法性服务,“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38]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的实用主义转向,“能解决问题的法院就是好法院” 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随着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内容多涉及社会领域的“八二宪法”第四次修正草案,随后中共中央在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理念和“社会建设”的全新概念,中国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步入社会转型的新阶段,法院随即被定位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维稳”随之上升为与“发展”并重的核心任务, 自然也成为政法合一体制之下法院的基本政治使命。梳理2005—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关键词句,可以大致勾勒出人民法院这一政治使命的变化过程(详见表5-5)。
在此基础上的法院被纳入党政机关综合治理的整体框架之中,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各项综合治理计划和措施,案件审理不再是独立的司法行为,而成为综合治理的环节之一。法院和法官不仅需要适应司法场域中的自主逻辑,还需要适应政治场域中的治理逻辑,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规则适用与案结事了的统一。在很多乡村案件中,法官往往要花费比裁判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解决案件问题。在这样的社会治理体制下,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的有限性注定司法主体难以承担如此宏大繁复的治世任务,可能导致司法主体在“制度性交汇点”上“顾此失彼”。[39] 既如此,司法资源的持续增加和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才能使得司法主体有效履行其多重职责,需要提升法院系统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需要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其持续追加 “新鲜血液”。(https://www.daowen.com)
表5-5 2005—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有关司法社会治理功能关键词句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