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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司法制度作为人类回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一种基本策略,不仅具有内在的生成机理,而且必须嵌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情境之中,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紧密相联。在国家治理变迁的分析语境中,或许我们体会到的是司法能力不统一甚或零碎的图谱,但它们深深嵌入国家治理方略和能力之中,以其特质化的形态真实生成和存在着,其生成与嬗变与国家治理的变迁根本上是同构和互动的。
在传统集权统治视角下,司法主体选任、司法循酷吏和司法幕友等司法特色主体或辅助主体乃至刑讯司法技术的存在,都嵌下了国家专制权力强化和国家能力不足的烙印,而司法能力强嵌入性、孱弱性和形态特殊性特质也在必然中生成。
在乡土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治理权力和社会本身的变迁,传统乡村纠纷机制的逐渐式微,使得司法能力的整体性需求在不断生成,但在乡村治理逻辑中,现代司法中立性技术治理与政治需求性治理之间不可能做到顾此失彼,现代司法职业能力与非职业性司法能力二元形态或许将与转型的期限乃至成效捆绑在一起,司法的地方性知识运用能力和案外协调能力等未必符合西方经典司法理论的理论旨向,但它们在司法场域中真实地存在着,法律与政治混合的乡村治理策略是司法绕不开的“实在”。
当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纳入国家治理方略之际,法治理想推动着国家治理策略和技术的转型,司法将成为展现法律治理技术的重要场域,司法能力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中更加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动态变化的框架下,司法社会化与司法职业化必然成为两条张力可以调和的司法发展主线,adr的司法衔接能力、软法的司法审查和运用能力等新型司法能力需要不断生成以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司法的要求,而相关新型司法能力的建构理路需求也必然在不断增长。(https://www.daowen.com)
当司法能力嵌入于不合理、不公正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中,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必将成为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之策,司法去行政化目标的实现是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但司法改革史以及当前司法改革试点实践均能从一定程度上印证:新一轮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措施并非完全创新之举,很多措施在前几轮司法改革中初具雏形,但司法行政化一直 “尾大不掉” 甚或变本加厉。深刻剖析制约和影响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性、利益性和观念性路径依赖难题,通过司法改革主体能动性强化、司法改革方法优化和司法改革意识形态内化等元解决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变旧有司法能力嵌入性情境,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成效方能真正彰显,司法能力现代化方能真正实现。
以国家治理变迁的历史视野和宏观视野考察司法能力,将纵向性的历史展现与横向性的现实语境紧密结合,在历史和现实双重维度中分析司法能力变迁的 “网络构造”,有助于从深层次揭示司法能力嵌入和生成机理。而反观司法能力现实理论与实践层面,往往一味迎合经典司法原理,罔顾时代背景、国家治理变迁现状和中国司法语境,进行符合所谓 “法治成熟状况下的司法形态” 的司法能力建构,其结果或许是 “自摆乌龙” 的困境,仔细审视多年以来司法能力建设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措施成效甚微甚至产生强烈的“排异反应” 便知。
前瞻未来,司法能力与其嵌入性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需要理顺。一方面,司法能力生成策略应有所调整,重点改善与之冲突的嵌入性环境,寻求社会耦合性资源支持,统合“理想法治元素”、“转型元素”、“国家治理现代化元素”,实现司法能力契合性生成;另一方面,司法能力与其嵌入性环境之间是交互作用的,司法能力亦可以影响和改变其嵌入性环境,嵌入性环境并非国家治理过程中司法地位不彰、司法能力不足、司法权威不够的充分理由,司法需要通过自身作为来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在影响法治进程和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件中彰显司法能力和智慧;既要继续加强常规性司法能力建设,又要谋划新型司法能力建设的前景和路线图,以建构司法能力在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为旨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