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的社会结构嵌入-凯发娱乐

一、司法能力的社会结构嵌入

布莱克的法律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生活的运作形式均可由其所处的社会空间的形状即社会结构予以预测和解释。就司法裁判而言,对手效应、律师效应和第三方效应是具体案件的基本结构,原被告、律师、第三方(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陪审团)在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地位、社会距离影响案件的处理。[30]在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尚存的前提下,乡村司法的逻辑与城市大不相同,对司法能力的要求也有较大差异。在乡村司法裁判中,由于原被告、律师和第三人往往都彼此熟悉和相互了解,而且乡村法官也生活在或亲或疏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中,因此,案件的社会结构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更加明显,对手效应、律师效应和第三方效应更加放大,乡村法官作为社会人与法律人的角色冲突也必然会影响司法能力。对法官来说,不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地方性知识”;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技术、法律方法,还要善于运用基于乡村生活经验获得的种种日常权力技术。[31]这种情境化的司法能力在乡村司法场域是不可或缺的,仅仅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具备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职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