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力制度嵌入性-凯发娱乐
2026年02月09日
第四节 司法能力制度嵌入性
“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指人类社会自觉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38] 在制度经济学视野里,制度包括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习俗、惯例等不必以文字体现的非正式制度。从法学视角来看,习俗、惯例更多被放到社会规范层面,本书所言的制度主要指正式制度,包括宏观层面关涉司法的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体制等,中观层面的各种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国家司法管理机制、法官制度等,微观层面的法院具体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等。(https://www.daowen.com)
法院作为制度化、程序化最强的国家权力装置,法官作为职业化要求很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能力的生成与发挥必定有章可循,以司法制度为主体的制度体系构成司法能力的生成基础,制度完善与否或推动或阻碍司法能力的发展。当然,司法制度固然可以建构基础性司法能力,但高标准的司法能力往往要诉诸司法主体个体的“英雄主义”色彩。具体来说,司法能力制度嵌入性可以从司法能力的制度选择与过滤、制度约束与导向、制度内化与激励、制度改革与创新四个方面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