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司法去行政化与司法能力现代化-凯发娱乐

第八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司法去 化与司法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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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行政化是制约司法能力、妨害司法公正的深层次因素,因此一定程度上司法去行政化成为司法能力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1]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为主要目标,司法地方化须以司法行政化为依托,实质上不过是外部司法行政化的表现形式而已,缺乏司法行政化的土壤,地方政府或各种利益集团便难以施加干预和影响,因此司法去行政化乃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措施也频频出台,但路径依赖难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去行政化以实现司法能力现代化的真实成效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应从深层次拓展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