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主体能动性强化与路径依赖克服-凯发娱乐

一、司法改革主体能动性强化与路径依赖克服

传统的单一路径依赖理论缺乏动态研究视角,将制度变迁主体描述为完全被动的角色,其放任制度沿着既定路径发展而往往无能为力,忽视了制度变迁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现代路径依赖理论认为,适切的制度变迁主体具有引导和修正制度变迁的能力,通过积极性策略行动进行有意识地设计、控制和引导,推动制度变迁偏离既定路径甚而进行路径创造。[51]

当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司法改革具体措施的讨论热度可谓空前,但对司法改革主体定位及其能动性发挥却鲜有论及,司法改革主体能动性发挥及其程度是制约司法改革成效的元问题。司法改革主体应当分为决策主体、实施主体与参与主体,决策主体、实施主体重在体现司法改革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参与主体重在体现司法改革的代表性和开放性。首先,司法改革决策主体应当具有权威性,具有推动改革的能力与资源。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涉及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资源的调配,是法院系统无法独立完成的任务,需要执政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动员能力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考验,在中国的权威地位是无须质疑的,而党的执政危机意识和自我完善决心也成为推动改革的内在压力和动力。根据司法改革事项重要程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52]、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53]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54]分别作出相应的司法改革决策。其次,加强对司法改革实施主体落实改革措施的验收。基于地方法院在改革中的直接利益关系,省级层面应当设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可考虑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内设立或与省级党委政法委合署办公,[55] 统筹领导地方司法改革的进行,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起成为司法改革的实施主体体系。 省级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应制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及时掌握各级人民法院改革动态,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总结改革经验,确保每项改革任务得到落实。同时,省级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应明确地方政府协助司法改革的职责,将其列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56]再次,推动司法改革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为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提供更多的智识资源。各级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应当体现多元代表性,不仅应当有党委政府部门代表、立法机关代表、政法机关代表,还应当增加专家学者、律师等非官方人士比例,以多元性思维推动去行政化改革;鼓励推动司法改革的民间性组织;通过司法改革研讨会、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寻求理论支持与社会认可,创办相关网络公共平台,听取社会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对话、协商、论辩的 “网络公共领域”。(https://www.daowen.com)

通过建立司法改革主体的压力和动力机制,并借助于外部推动力,从而克服司法行政化的锁定状态并实现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