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 “自治放任” 模式-凯发娱乐

一、国家权力的 “自治放任” 模式

传统中国国家财政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国家财政能力有限,治理力量与治理技术均存在限度,国家权力触角不能直接延伸到乡土社会, “朝廷的统治只限于社会的表层或上层,对乡村影响很小”[15]。故而传统中国社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部分构成:一个是以皇权统治为核心的官僚精英活动圈子,贯彻、实施着国家律令,担负着文化“大传统”的延伸;另一个是以村庄自治为核心的农民活动圈子,遵守着儒家道德、乡约族规,担负着文化“小传统”的传承。[16] 而连接两个异质部分的桥梁则是数量庞大、受儒家文化熏陶的缙绅阶层,截至19 世纪末,“在已经超过4 亿人口的国家里,虽然正式官员不到两万名,带功名的绅士却有125 万之多”[17]。而这种以缙绅阶层这一地方精英主导的乡村礼治对越轨行为有一定的惩戒力度,除了名誉、面子、财产、人情等会有损失之外,其他惩戒措施也是较为严厉的,[18] 乡村礼治基本能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国家权力没有意愿也没有力量直接控制乡村,一旦出现不同群体间的矛盾纠纷或礼治无力解决的社会问题时,国家权力也定然或强或弱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与乡村自治度相比显然微不足道。乡村治理中,这种国家权力的“自治放任”不仅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策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