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能力的制度选择与过滤
制度具有选择功能,可以通过制度设置条件和标准来将具有相关资格的主体选拔出来。如司法遴选制度对司法主体的选择十分必要,汉密尔顿早有断言:“由人类天生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例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而考虑到人性的一般堕落状况,具有正直品质与必要知识的人其为数自当更少。”[39]各个国家司法遴选制度的推行将符合法官素质和要求的人吸收到法官队伍中去,保证被遴选的初任法官在正式执业前就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从而改善法官构成和提高司法能力。[40]制度具有过滤功能,司法制度、评价制度和惩戒制度可以对那些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能力低下的法官进行警示、惩戒乃至辞退,保证法官队伍达到底线素质标准,促进法官队伍的新陈代谢。[4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