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adr衔接需要加强的理论与现实墓础-凯发娱乐
(一)接近正义 “第三次浪潮” 对司法纠纷解决功能的新认知
接近正义“第三次浪潮”重新理解和诠释正义的内涵,将正义与司法区分开来,一方面通过改革便利社会公众利用司法,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社会化使得社会公众获得具体而切合实际的正义。就此而言,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功能不能再狭隘地理解为仅仅直接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而且要考量在纠纷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境下如何给予正义,司法可以成为纠纷解决的间接控制者,“不能把法院在解决纠纷中所做的贡献完全等同于根据判决来解决纠纷。法院的主要贡献是为了私人的、公共的场所中所产生的交涉和秩序,提供规范的和程序的背景”[29]。“要从理论上将法院视为纠纷解决者转变为将它作为一种能够间接控制纠纷 (及非纠纷)的全部线索的复杂体。”[30] 因此,促进、协调、监督、衔接adr成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功能扩张、地位巩固的必要途径。
(二)司法资源与需求矛盾化解的制度创新
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高涨,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等刺激司法需求的法律颁布,社会纠纷不断向法院汇集,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 以一审案件为例,1978—2010 年我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总数120763346件,年均增长率达8.97% ,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9.86% 。[31]1998—2008 年 10 年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案件受理数从20287 件增长至42652 件,增长了110.2% 。 2005 年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法官人均年结案量已超过240 件,2009 年达到312.3 件。[32]但是法官数量增长幅度和人数却十分有限,如1998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为205 人,2008 年为249 人,仅增长21.5% 。作为应对措施,法院不仅将增加编外人员的方式作为权宜之计,更要进行制度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分解司法诉讼的压力。再加上案件出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内容复合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诉讼裁判和诉讼调解均不能满足案件多样化的需求, “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越重要”[33]。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紧张与司法需求增长的矛盾,法院也迫切需要发挥adr 解决纠纷的优势。(https://www.daowen.com)
(三)adr 的激活与现存衔接机制的弱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国家法治和社会自治的关系,需要和解、调解、仲裁等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当前社会自治水平不高、 自治能力不足,人民调解员平均调解纠纷件数少,人民调解资源闲置现象严重,如基层社会的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已经十分冷落,社会纠纷解决的民间力量逐渐走向衰落,而且诱导调解、强制调解等不规范现象十分普遍。实现社会纠纷解决领域中国家和社会的“合作自治”,将社会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纳入司法纠纷解决格局之中,引导和规范adr发展,这是司法面临的现实选择。 而当前adr 司法衔接能力弱化较为明显,以民事诉讼法与最高院相关文件规定的 “多方参与” 的调解机制为例,无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还是和解协调制度,法院外多方调解力量介入法院案件调解非常 “稀少”,法官宁愿自己调解也不愿将精力花在主动要约和准备相关事务上,偶有院外力量参与,外请调解员基本上也只陪不调。[34] 由此可见,adr司法衔接能力存在巨大提升空间。
根据adr是否由法院主导,可将其划分为外部adr和司法adr,前者由法院外其他机构来主导,后者由法院或附设在法院的调解机构来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