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能力的社会公众认同
法官在个案中的司法能力与裁判结果不仅需要合法律性检验,也要历史和社会的检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是重要的检验标准之一,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一个社会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国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36]。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起着“过滤器”的作用,正如卢曼所言:“从法律制度来看必须要有一个过滤器,这个过滤器就在于把舆论变化当作学习的契机,即在认知 (审理)上接纳,而不是直接强迫接受新的规范。”[37]在对法院整体性司法能力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中,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应该是具有分量的指标之一,如果一个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尽失、人们对其司法能力认同度偏低,其司法能力建设的成效便让人质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