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土社会司法能力二元形态划分-凯发娱乐

一、后乡土社会司法能力二元形态划分

在转型中的乡村社会,“差序格局”逐渐解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愈加重要,“面子”、“人情”等熟人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虽依然存在却已无过去那样大的影响力了。乡村基层治理的变化也导致基层司法与乡村治权关系产生一定的变化:人民法庭随着乡镇的合并也随之合并,并逐渐与乡土社会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以退为进”地在正式司法制度与传统社会的张力中保持平衡;[40]人民法庭法官与乡村干部之间的关系也逐渐疏离,基层法官下乡送达法律文书一般不与村干部接触了,湖北通山县调研点3 个村所有村干部均与设在邻镇的人民法庭法官不熟识,尽管人民法庭3 个法官已在此分别工作了两年、五年和六年。[41]在此语境下,乡村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司法方法运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职业性司法能力便显得越来越重要。[42] 即便是以高调解成功率著称的 “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 陈燕萍也勤于学习法律知识和总结审判经验,始终将法律作为自己办案首要考虑的理据,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她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我最大的恐慌是能力的恐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不断突现,如不能及时充电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办案水平,就有可能出错,作出错误的判决。”[43](https://www.daowen.com)

然而,毕竟乡村社会尚处于转型过程中,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力量尚处于博弈之中,社会主体并不刻意以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标准行事,是否遵循规则在实际利弊衡量前往往显得微不足道,法院或法官若一味以法律的逻辑断案,简单地采取西方的所谓 “法治型”的纠纷处理模式“严格司法”,既无法满足政治力量综合治理中的整体需要,又由于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和情感要求而案结事不了,甚而导致村民的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这是政治力量和正在转型中的乡村社会系统都不能容忍的。因此,在乡村的治理逻辑中,法院或法官重要的不是实施法律,而是注重在既定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条件下运用各种策略与资源妥善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其逻辑导向就不可能仅仅是恪守规则的,而更大程度上是面向未来的、结果的实用主义。[44]在乡村的治理逻辑中,法官仅具有职业性司法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其角色丛要求,而地方性知识运用能力、法官释明能力、案外协调能力等典型的非职业性司法能力在转型乡村场域中往往是法官“生存”之本。[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