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标准和技术规范-凯发娱乐

第五章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和 技术规范

诉讼法已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取证方式和取证程序有初步规定,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中也提出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等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与国外的电子数据技术标准化进程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制定的有4项国家标准,公安部制定的相关社会公安安全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有22项,司法部制定了10项标准和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8项标准标准和技术规范。但整体上电子数据取证标准体系缺乏统一规划,取证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涵盖范围不够全面,适应多样化证据形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缺乏。

取证过程的规范化、取证技术的标准化将直接影响到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有效性判断和电子数据的证据力判断,选择适合的取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助于提高电子数据的可信采纳。取证人员在选择取证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时需要考虑3个因素:取证过程规范性、取证对象的精准性、取证方法的针对性。不同类型的案件对应着不同的电子数据源,在案件侦查取证中,侦查取证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在取证过程中规范取证操作过程,选择标准化的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