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凯发娱乐

第三章 电子数据取证主体

证据具备合法性方具有证据的可采性,取证主体合法性是指收集、获取、固定、保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取证主体合法性也被视为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内容和三个要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版)》的规定,取证主体主要包括法律授权的如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以及法律赋予权利的当事人、律师等。

在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的持有者和提供者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特点,如自行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当事人,受委托申请电子数据公证的公证处,提供存储有涉案的关键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在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电子保单、电子医疗档案、k8凯发的版权保护等领域提供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等。(https://www.daowen.com)

相比传统的取证主体,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目前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对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提供审查判断的指导意见。本章从学理上探讨如何合理客观评价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如何可信判断电子数据取证主体,以期对提高法官在司法裁量中对电子数据的采纳率,进而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